公司设立瑕疵不等于设立失败。只要情节不严重,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才可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的责任有:1、公司要承担债务和相关设立费用的清偿责任,对股东还股付息的责任;2、发起人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发起人因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公司收购不需要清算,因为债权债务有公司承继。被收购企业应当自作出收购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被收购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部分发起人依照规定承担责任后,有权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瑕疵不一定会导致设立失败。只要情节不严重,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才可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注销时要进行清算。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瑕疵不等于设立失败。只要情节不严重,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才可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成立清算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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