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设立分
公司无需备案。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法律依据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报告编号:NO.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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