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要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无需进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如下:1、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等。
公司注销的情形有以下这些: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等。
公司解散的情形有哪一些呢,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了,那公司可以解散,或者说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一些事由出现了,公司也同样是可以解散。如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停止这个经营活动进入解散的阶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等。
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法院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可以由董事会制订公司解散公司的方案,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