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治疗,要停工留薪的,由用单位按劳动者才工资待遇正常支付工资,停工留薪期限规定如下:(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2)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如果在铁路上班受了工伤,因此而停工留薪的,工资待遇是按照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来确定,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给员工。但是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如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治疗,要停工留薪的,由用单位按劳动者才工资待遇正常支付工资,停工留薪期限规定如下:(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2)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治疗,要停工留薪的,由用单位按劳动者才工资待遇正常支付工资,停工留薪期限规定如下:(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2)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