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具体如下:1、公司已经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法人登记,成为合法的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如果公司不能合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那么人格否认制度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2、以股东实施了某种造成使公司徒有其表的行为。如出资不足、空壳经营、滥设法人、抽逃资金、直接操纵、业务混同,甚至实施欺诈行为等。3、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公司人格否认是有债权人提出的,同样的道理,只有债权人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具体如下:1、公司已经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法人登记,成为合法的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如果公司不能合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那么人格否认制度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2、以股东实施了某种造成使公司徒有其表的行为。如出资不足、空壳经营、滥设法人、抽逃资金、直接操纵、业务混同,甚至实施欺诈行为等。3、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公司人格否认是有债权人提出的,同样的道理,只有债权人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概念是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进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相关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为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第20条,其主要内容即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举证责任由主张积极事实的人承担。比如债权人主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自己利益的,应当提出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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