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公司清算期间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法人资格存续,公司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可以申请企业破产的主体有三个,分别是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而债务人是指破产企业,所以法定代表人是可以申请公司破产的。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及时清算,造成公司财产流失或无法清算的,还可以同时追究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倘若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协商不成的,最好尽快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处理,积极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追偿,避免出现证据灭失。
公司法人变更的无需清算。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等原因而解散的,才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
法人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解散后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的组成根据公司的类型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则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还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至于清算组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主要行使以下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如果必要,还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虽然都是终结现存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法人资格的行为,但它们两者有以下的区别:(1)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适公司清算用公司清算的原因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破产清算的原因是破产解散。(2)决定清算组成员的机关不同。公司清算组成员,如果是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强制解散的,由作出强制解散的主管机关决定清算组人选;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3)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正常清算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4)适用的法律不同。正常清算适用公司法,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
法人解散不是都要清算的,比如法人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就不需要进行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解散并不一定要进行清算,例如法人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就不需要进行清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