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法人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法人无关。但如果法人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或者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人或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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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明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北京执业18年
律师简介
工作简历:2016年至2019年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2018年至今担任北京市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荣誉称号:2024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民事律师“称号2023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民事律师“称号2022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民事律师“称号2022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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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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