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本来就不一定是股东,不是股东本来就不需要出资。
如果你的意思是法定代表人也是股东,应出资但未出资,不一定要坐牢。
您好,根据您的案情描述分析如下:原则上不需要的,但还要看具体的情况。请详细说明您要咨询的相关法律问题,以便我们综合分析判断并给出专业的分析意见。建议让我们律师来处理,需要帮助可以点我头像与我联系
你好,可以协助你处理
申请公司破产的主体为债权人、债务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首先,您需要明确申请的主体。其次,债务人是注册外地的还是在上海?在上海的话,受理法院主要是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具体详见关于印发《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的通知,如果是外地,一般在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申请。再次,您根据申请的主体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另外,您如果是债务人自身,可以考虑走自行破产清算的流程。有需要可联系沟通,以上信息供参考使用,谢谢。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办理。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