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对公司的债务,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例外的,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公司的股东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仅仅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要是有特殊情况,比如,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债务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自己承担,股东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需要,应当由公司资产偿还债务。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公司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的出资承担,所以破产后债务由公司资产偿还。
(一)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但特殊情况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公司担保债务股东是否需要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通常股东是不需要对公司的担保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未足额出资或者与公司财产混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债务股东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但在法人人格否定的情形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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