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才才能申请公司破产: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二、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也就是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所负债务。
公司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下:(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企业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视所采立法原则而定),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是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破产债务包括: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补偿金等债务;其他的社保费用和欠缴的税款;以及普通的破产债务等。破产债务按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二)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2、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3、依法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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