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不能接受
股东股权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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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公司不能变更股东。股权质押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在质押期间股权是不能转让的,不能转让的股权是不能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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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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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实践中,并不是只有股东才持有股权,公司也是股权持有的主体之一,所以除了股东可以质押股权外,公司法人也可以质押股权。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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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转让。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樊华律师
20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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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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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只要股权是可以转让的,就可以质押。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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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质押属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因此不能出资。根据《公司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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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其中包括股权:(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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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按法律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