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2、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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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五)清理债权、债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报告编号:NO.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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