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关于同意解散公司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 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因合并、分立,或因其他原因),股东会同意公司解散。
2、公司成立清算组,其成员由 、 、……组成,其中由 担任组长、由 担任副组长。
3、清算组成立后应按《公司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4、公司自作出解散决定之日起停止营业。
5、……
××公司股东会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报告编号:NO.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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