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了公司在解散情形下清算组组成的人员、期限以及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特别措施,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 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8条规定了指定清算组清算的情形下清算组的人员构成。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18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第八条
-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报告编号:NO.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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