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法律为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最终消灭前实现其债权所设定的基本途径。保护债权人利益就必须建立完善的清算制度并使其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清算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债务清偿的先后顺序,个别债权的强制执行问题,不同性质债务的清偿顺序。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应当及时申报债权,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将清算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以保障己方的知情权。对于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偿还债务。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应当及时申报债权,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将清算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以保障己方的知情权。对于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偿还债务。公司注销,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清算组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提交债权证明材料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清算时保护债权人的方法是:1、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公司的债务人应当向公司清偿债务;3、清算组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4、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清算时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应当及时申报债权,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将清算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以保障己方的知情权。对于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偿还债务。
公司解散后,如有证据证明公司资产与清算义务人财产混同,债权人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不得再以股东有限责任抗辩,而应当对清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方式是:1、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2、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3、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4、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5、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6、召开债权人会议,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
(一)完善公司资本信息的披露制度;(二)完善资本充实责任制度;(三)完善公司债权人独立诉讼制度;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等等。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