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公司负债监理人一般不需要负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监事只是公司设立时的一个职位或者部门。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监理人是执行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职员行为予以监督、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职责的人员,也称为监事。
监理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以下几点,满足其中之一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监理人应该履行以下合同义务: 1、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3、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4、负责合同的协调。
不可以参加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得参加投标。可以认定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1)投标人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2)投标人与招标人互相参股或控股;相互任职或工作;3)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义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责任有: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各级领导和专职、兼职安全人员跟踪到位的安全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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