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合并中债权人通常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以便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1、知情权的内容。债权人知情权包括了合并事实的告知和异议权的告知。公司除了应将公司合并的事实告知公司债权人之外,还要将公司债权人享有的异议权告知公司债权人。
2、知情权的告知形式。主要包括公告和通知两种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中可以同时采取公告和通知两种方式。
(二)异议权。债权人的异议权是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核心。债权人在知道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异议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债权人享有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投票同意作出违法决议的股东、董事,以及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清偿、担保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不过这些人中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报告编号:NO.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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