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无效原因包括公司合并的决议没有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需要经过批准的公司合并时没有经主管机关批准;合并前公司的债务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但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公司合并无效制度。但是由于公司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基于合并合同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如合并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事由,利害关系人当然可以提起请求确认无效之诉。
在实务中,违反下列强制性规范是常见的导致公司合并无效的原因:1、违反《公司法》第38条和10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经股东(大)会决议。2、违反《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3、违反《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但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引起保险纠纷的原因主要包括:1、保险公司缺乏诚信,发生事故后抵赖不赔偿;2、保险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繁琐,设置种种条件限制;3、理赔人员业务知识欠缺,导致保险赔偿不及时不到位。4、保险公司不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送达保险条款文本;5、保险法司法解释缺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6、审判人员司法理念存在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够统一;7、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股东正常履职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的公司损失由公司承担。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就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诉讼的多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来看,其经常的结果是返还对方购买付出的代价以及返还对方出让的股权,以使双方回到交易前的原状。导致失效的主要原因是违反法律法规;双方达成共识,同意撤销协议;因一方过错造成的协议失效。
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