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和分立不需要清算。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也可以导致公司的解散。但是因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导致公司解散,都不必履行清算程序。因为公司实质上并没有彻底消灭,只不过改变了公司的存在形态而已,其债权债务均由存续公司来承受。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原来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接。如果公司进行了合并或者收购,那么原有公司所负的债务将不再由自己独立承担,而是由并购或者是收购之后的公司进行承担。这也可以叫做债务的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收购前,应当注意被收购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收购的企业,应当解散,并进行工商注销登记。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有:(一)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二)股东和股权的变动;(三)债权、债务的承受。
企业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一致,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大致过程如下: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5、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合并和分立对债权人的影响是:债权人的债权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以及分立成立的各个公司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不需要进行清算。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要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不需要进行清算。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不需要进行清算。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要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不需要进行清算。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一般是不需要进行清算。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因下列事由解散的,需要成立清算组:(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
不需要,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并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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