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股东对自己所持股权的处分行为,一般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但是也要看公司章程对此是否有特殊规定。
您好,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质押不以全体股东同意为生效要件,股东不同意也可进行出质。另外,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公示,股权质押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质权合同;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具体材料可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材料并未要求股东会决议。综上,股权质押,无需全体股东同意即可办理。以上意见供参考使用,有需要可联系沟通,谢谢!
无效合同是,不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的合同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的类型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等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后续还有不明白的,可在对我进行追加咨询。
你好,跟平常的一样,写明议题、出席人数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等。
应该有效,违法性才是民事行为无效的理由,这里的违法性是指违反效力强制性的法律,不披露也具有违法性,这个违法性太低,只能达到管理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