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以下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显名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隐名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具有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无效。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成立但无效。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1)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3)需要召开新老股东会议;审计验资登记。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如果没有股东协议或者章程的相反约定,股东之间没有优先购买权。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同等条件”,一般包括股权对价、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附加条件等,同时要履行严格的法定通知程序和磋商程序,在“相同”情形下,由原股东进行决定是否购买该股权,只有在原股东不同意购买的情形下,可以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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