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如果股东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散公司的,则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可以。公司出现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等,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可以,不过有条件,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等。
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要求解散清算公司:一是自行解散。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多数股东形成决议,同意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以后,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二是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公司股东只能通过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方式解散公司;公司股东解散公司的程序为:1、成立清算组;2、登记债权;3、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4、清偿债务;5、公告公司终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有以下情况,可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股东会不能立即解散公司,但可以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需要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予以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的股东是不能申请公司破产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形后,可以申请破产的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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