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总资产小于负债时,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公司的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一无所得。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该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
股东的权利具体如下: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者股份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显示股东身份,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知悉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就是公司的总资产与总负债的差额,也就是净资产。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股东权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股东权益股票的票面价值(股本)加上资本公积就相当于股票卖给公众所得的收益,股东权益而盈余公积相当于从利润中提取的股权重新投回公司。
行使股东权益需要根据股东会决议或者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作为股东享有很多权益,如可以查询公司的财务账簿,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议;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可以要求解散公司;可以转让股份等。具体应当主张何种权益,要根据具体情况。
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就是公司的总资产与总负债的差额,也就是净资产。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股东权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股东权益股票的票面价值(股本)加上资本公积就相当于股票卖给公众所得的收益,股东权益而盈余公积相当于从利润中提取的股权重新投回公司。
按照如下方法保护:(1)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2)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足“与其他股东达成设立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合意”的实质要件。(3)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4)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隐名投资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其时刻受显名股东的制约。因此,必须时刻关注显名股东的资产和纠纷状况。
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办法有:(1)出现不分配利润等不利情形时,可以对公司的该决议投反对票,并请求公司回购股份;(2)出现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小股东可以联合起来请求解散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权益包括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为财产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如知情权、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按规定查阅或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