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相对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更多。如:(1)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数同意”是指除出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表决采取的是人头主义,即按股东人数表决,要求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权过半数。(3)股东同意权的行使程序:首先,股东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次,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最后,反对股东有购买义务,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必须在“同意转让”和“购买”之间作出选择。(4)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针对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相对自由,但是法律对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进行了限制。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股权能转让。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转让,公司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且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股权能转让。1、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转让,公司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且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流程具体如下: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等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对转让股权的规定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相对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更多。如:(1)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数同意”是指除出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表决采取的是人头主义,即按股东人数表决,要求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权过半数。(3)股东同意权的行使程序:首先,股东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次,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最后,反对股东有购买义务,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必须在“同意转让”和“购买”之间作出选择。(4)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针对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相对自由,但是法律对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进行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