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下列风险:1.投资失败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2.得不到收益的风险。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将得不到投资带来的回报。3.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还将承担债务风险,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二、得不到投资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承担下列风险:1.投资失败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2.得不到收益的风险。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将得不到投资带来的回报。3.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还将承担债务风险,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以下风险:(1)股东需要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股东有以下风险:(1)股东需要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公司法》第一章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风险: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挂名股东分两种,一种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另一种是约定挂名的股东。两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详细风险介绍如下: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风险: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风险: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公司股东债务由股东自己承担,公司不承担股东个人债务,公司只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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