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时,公司可以将其除名。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等。
一般来说,对于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有:1、出资(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2、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4、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有下列义务:1.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2.遵守公司章程。3.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4.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5.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6.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需要具备以下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事实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
公司股东的任职条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财产,能够依法独立承担一定的责任。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适应担保公司审慎经营的需要,进一步明确担保公司股东资格的监督管理要求,担保公司的股东通常需具备较高的条件。担保公司分为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国务院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
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有以下几点:1、货币出资;2、实物出资;3、知识产权出资;4、土地使用权出资;5、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