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3、子公司受到母公司的直接控制,但是子公司拥有法人的独立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规定有:1、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2、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3、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4、其他规定。
公司设立主要有的登记流程如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开证行确认;打开临时资金账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工业和商业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到公安局特行科指定刻章社,刻公章,财务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其一,除少数情形外,注销登记以清算完结为前提,必须提交清算报告;而解散登记根本不以清算完结为前提,或者是无须清算而解散的登记,或者是需要清算的解散的登记。
一、高管义务主要如下: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2、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高管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对高管的规定。虽有经营判断不受司法干预的原则,但是公司高管主观上的疏忽、懈怠,或者因欺诈、自我交易,以及重大过失等行为,仍应受到处罚。即可能受到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是违约的风险。
提交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拟设立分公司的负责人任命书或决议;核准分公司名称、提交住所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领取营业执照。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公司法人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法人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分立、合并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可依据法人意愿自主决定,法人需要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公司法人变更有如下两点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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