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2、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按法律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公司法中董事长职权有:1、主持股东会会议。一般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情形;2、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公司法中董事长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视为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又有时被称作称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由两三个及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
按法律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等。
《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公司法》关于董事会会议召开的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