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发起人一般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等。
公司的发起人一般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等。
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公司债务,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同时应当承担认股人的利息损失等等。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1、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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