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股东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一名股东独自或者若干股东累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当是基于下列理由之一:
1、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并且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的严重困难,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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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公司发起人指的是创办、筹备公司,提出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权(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被载入股东名册而成为公司股东。
其次,股东是因为对公司出资,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而成为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公司没了)(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股东没了)(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投入的钱没了)(4)股权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投入的钱没了)(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股东会决议不能任意剥夺股东的股东资格。
但有一个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只有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才能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