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申报中,不需要填写配偶父母。如果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其赡养支出可以在纳税时按照一定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该被赡养人不包括配偶的父母,只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可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以下标准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7章第23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中一个要满60岁。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如果自己看是独生子女的话,那么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则由一人独享;如果自己不是独生子女的话,则有自己和兄弟姐妹进行平摊,或者是大家一起协议如何分摊这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当然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金额比例。
个税赡养父母只能选一个,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不按照老人的人数累计计算。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只要纳税人履行了赡养义务,就算赡养,缴个税时可以扣除。具体讲,如果是独生子女,只要父母有一人年满60岁,不管父母是否有养老金,养老金是多是少,只要人还健在,都可以在税前依法享受每年24000元,即每月分摊2000的定额扣除额度。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