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有: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等。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行为包括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禁止的条款具体包括: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管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4、竞业限制补偿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5、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有以下这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禁止的条款有以下规定: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用人单位在竞业期限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4、其他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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