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有: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行为包括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有以下这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
竞业禁止合同的条款有以下这些:1、竞业禁止的范围。2、竞业禁止的期限。3、补偿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的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有以下这些条款:限制的范围条款:主要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领域限制等;禁止引诱离职条款:职工离职后负有不得诱使其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的义务。如果违反此义务,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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