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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2023.04.06 公司法 768人浏览举报
解析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公司法》第二百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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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告编号:NO.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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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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