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通知股东的方式可以是电话通知、邮件通知、短信通知等,法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股东变更的规定有: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受限制;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3、其他规定。
货币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协议的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2、名义股东依照形式 原则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形成名义股东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包括为了符合原公司法律中股东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不符合股东条件、特别的财产和身份安排等。
股东会会议通知股东的方式可以是电话通知、邮件通知、短信通知等,法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通知股东的方式可以是电话通知、邮件通知、短信通知等,法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第38条)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等等。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具体以决议内容为准。比如针对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等决议,通过后对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产生效力。比如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议,通过后对公司有效。决议是否有效,应视其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有常见的下列情形:(一)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常见情形1.无权处分股权的。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3.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二)涉及公司自治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不宜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