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
公司登记的。
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
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
未依法登记为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逾期不登记的。
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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