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限制该股东权利,追究该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2、法律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3.资本的充实责任,不得抽逃注册资金。
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限制其股东权利或者变更持股份额,甚至取消其股东身份。2、公司的其他股东代替其补足出资,且补足后有权利向未出资股东进行追偿。3、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限制其股东权利或者变更持股份额,甚至取消其股东身份。2、公司的其他股东代替其补足出资,且补足后有权利向未出资股东进行追偿。
货币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股东虚假出资,公司法是这样规定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缴纳认购的出资额。股东认缴出资后,就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认缴了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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