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权的权利。(4)知情权。(5)建议和质询权。(6)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7)新股认购优先权。(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公司股东有分红权、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监督权以及知情权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有以下这些:第一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利润;第二是股权增值权,即股权如果增值了,股东有权获得相应的权利;第三是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如果公司解散等情况下,经注销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则可以分得剩余财产等。
公司法关于股东退股的规定: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有:1、货币出资;2、实物出资;3、知识产权出资;4、土地使用权出资;5、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人数,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为五十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为二至二百人,但是股东的人数是没有上限的,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更具有资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