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总公司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承担,但是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应由其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债务一般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总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来偿还,但是分公司的债务需要总公司来承担。因为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因此也就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承担债务就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分公司对于自己的债务还不能独立承担,尚且需要总公司来承担;对于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就更没有承担的资格了,所以总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来偿还。
母公司债务不可由子公司承担。根据公司法规定,子公司虽然是由母公司设立的,但他们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子公司享有财产的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并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以母公司的债务在法律上来说,子公司是没有义务去承担偿还的责任。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是无限的,即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形下,股东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是可以将债务转让给个人的,而公司转让债务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让的条件如下: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
公司债务能转让给个人承担,不过公司在转让债务之前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擅自转让债务的,则转让行为无效。如果债权人迟迟不作出是否同意的表示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民法典规定,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总公司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承担;但是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应由其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