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公司的汇票能够出质,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汇票能够出质,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债务人公司的汇票能够出质,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汇票能够出质,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债务人公司的汇票能够出质,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债务人公司的汇票能够出质,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质押汇票、本票的,未经过同意的,不可以进行转让。当事人将汇票、本票质押给别人的,应当将汇票、本票的凭证应当交付给质权人,质权人拿到凭证后,应当妥善保管,未妥善保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必须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公司的汇票能够出质,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它是由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被背书人债务清偿保证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