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存在霸王条款,如果只约定劳动者一方的义务和责任,限制劳动者权利的,该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规定了三种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与法定情形一致的的格式条款无效。如果保密协议的条款符合前述规定则无效。
保密协议霸王条款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
保密协议是不是霸王条款,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违反公平原则,只规定了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没有规定公司责任的,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一、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霸王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便于重复使用而预先草拟,并且在合同订立之时没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条款。一方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合同的公平原则,如果格式条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加重对方当事人义务,减轻自身义务的,将无效。
霸王条款一般都是格式性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制定者方责任,往往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
无效。霸王条款,确切地说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
维权的第一步是协商,如果发现上述1和2的情形可以先协商,看协商结果而定,一般霸王条款一方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协商出满意结果的可能性较小,协商不成您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