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承担下列风险:1.投资失败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2.得不到收益的风险。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将得不到投资带来的回报。3.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还将承担债务风险,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的出资方式具有多样化,常见的出资方式主要有货币方式出资、以实物出资、以知识产权出资、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等,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要求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有:1、货币出资方式。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2、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方式。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出资方式有以下这些: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等。
股东有以下风险:(1)股东需要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一、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二、得不到投资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有:1、虚假出资,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货币或财产的;2、抽逃出资,一般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后;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有:1、货币出资;2、实物出资;3、知识产权出资;4、土地使用权出资;5、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