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撤销分公司的,需要进行财务清算。虽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在撤销时,也必须经过财务清算,清算结束后,再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撤销分公司的办事机构。【相关延伸】问: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答:公司可以因以下原因进行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不需要清算。分公司不属于法人组织,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总公司撤销分公司也是需要清算的。根据法律规定,总公司要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然后要撤销分公司的,也应当去办理注销登记,想要办理注销登记,比较经过清算,才可以办理,未经清算的,不得注销。
分公司不属于法人组织,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不需要进行清算。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分公司解散需要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不需要。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也可以导致公司的解散。但是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导致公司解散,都不必履行清算程序。因为公司实质上并没有彻底消灭,只不过改变了公司的存在形态而已,其债权债务均由存续公司来承受,因此,无须经过清算程序。
分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财务是总公司财务的一部分。《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一般破产清算的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