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需提交一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等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是有时效性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当向单位提出要申请做工伤认定,如果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申请,那么劳动者可以自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可以依法向单位所在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不服仲裁委裁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首先,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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