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务。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必须解散,而没有其他选择,同时清算责任是股东在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且此项义务属于全体股东,与股东的持股比例及是否实际控制公司无关。
1、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务。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必须解散,而没有其他选择,同时清算责任是股东在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且此项义务属于全体股东,与股东的持股比例及是否实际控制公司无关。
1、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务。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必须解散,而没有其他选择,同时清算责任是股东在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且此项义务属于全体股东,与股东的持股比例及是否实际控制公司无关。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企业破产清算后的债务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然后清偿破产人欠缴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公司确实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处理办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清理债务,对其资产清算后,仍无法清算债务的,可依法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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