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金额是没有具体规定的,是根据所经营行业的要求来确定其出资额的。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有:1、投资人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到工商局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
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是应当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应税率如下:1、全年收入所得额不超过15000,税率5%。2、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15000-30000的部分,税率10%。3、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30000-60000的部分,税率20%。4、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60000-100000的部分,税率30%。5、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100000的部分,税率35%。
按照《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除外。个人独资企业,不管是认缴出资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的比例,股东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也可以完全不按该比例分红,而按自行约定的比例来分配。
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是应当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应税率如下:1、全年收入所得额不超过15000,税率5%。2、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15000-30000的部分,税率10%。3、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30000-60000的部分,税率20%。4、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60000-100000的部分,税率30%。5、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100000的部分,税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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