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持股的主体选择,可以从下列因素进行考虑:1、考虑满足国内上市的法律要求;2、考虑利益分配协调的便利性;3、考虑税收筹划的空间;4、考虑未来融资的拓展性;5、股权激励计划的考虑。
1.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2.私下签署的协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私下签署的协议就是无效的。
1.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2.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那么私下签署的协议就是无效的。
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的责任后,就可以拥有公司的股权,而有些出资人出资后,没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股权登记,而是以他人名义进行登记,个人如果退出代持股份的,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实际出资人或者第三人,并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代持股人擅自出让或质押股权。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
代持股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甲方的信息,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委托内容,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哪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分公司是没有股份的,因此也不存在持股比例的划分。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仅仅只是属于总公司的从属机构,没有独立的名称和产业,并且由总公司对分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2、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法律障碍;3、面临公司注销的风险。
代持股协议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实际股东和代持股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 2、股份的份额和价值; 3、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违约责任; 5、争议解决的办法; 6、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