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股权是一种非物化的权利, 其价值的实现绑定在企业的存续和经营上,因此很容易受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各种变化的影响。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但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导致股权押的优先受偿权是建立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上。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有决定意义。2、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计量。3、股权质押价值波动警戒机制缺失。4、非上市公司股权实现质权的途径较少。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有以下风险: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有决定意义。2、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计量。非上市公司股权价格一般采用净资产法计算等等。
首先要清醒认识到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相对于实物质押,股权质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股权变现时,其价值的实现取决于该权利对应的财产价值。股权质押的风险在于股权的价格很有可能因公司经营不善而下跌。当股权价格下跌后,转让股权。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有以下风险: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有决定意义。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计量。非上市公司股权价格一般采用净资产法计算。 股权质押价值波动警戒机制缺失。 非上市公司股权实现质权的途径较少。
1、股权质押担保有一定的担保期限。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期限的,按其约定的期限进行担保,但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风险:质押物价值波动的风险,质押物处置时的风险,质押物选择的风险等。 防范:谨慎选择质押物;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为防止因质押无效而无法转让股权以至银行丧失债权实现的权利,应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
股权质押是债务担保的重要方式,如果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股权出质是可以取得贷款的。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
股权质押担保有一定的担保期限。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期限的,按其约定的期限进行担保,但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