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解散的。公司股权转让的事由不在上列法定清算的情形之中,公司股权转让,公司仍继续存在,没有解散,仅发生股东变更。所以,股权转让涉及税务、工商部门,涉及所得税、印花税,但并没有强制规定要财务审计或清算,但需要有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内部通告。
不需要 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持10%以上表决权的。
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的,公司并未解散,公司不需要清算,公司转让股权只需要办理股权转让登记。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股权可以转让。公司进入清算后可以进行股权转让。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股权转让不属于经营活动,可以依法进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进行财产清算。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列举了四种情形,即: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解散的。
股权转让是指,目标公司的股东向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向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行为。 公司清算,是目标公司解散后,目标公司注销前,清理目标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行为。根据清算。
公司清算报告:(一)基本状况:1、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能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投资比例、其他要说明的状况)2、登记的缘由。 3、清算组的成立状况。(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4、三次公告的状况。(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二)清算企业财产情况(清算开头日的财产构成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其他资产)。 (三)清算企业债务、债权的审定状况:1、债务的追收状况及对未收债务的处理; 2、债权的申报、审定状况。 (四)清算财产安排状况:1、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领取状况;2、税款交纳状况; 3、企业债权的清偿状况;4、投资人或股东的安排状况; (五)清算其它状况: 1、企业帐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投资人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当保存。 2、投资人保证企业债权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担当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投资人(盖章)确认:_____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签名: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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