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如果原股东是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并且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或者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有对于前债务的约定,则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欠债法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肯定是由公司的全部资产来承担的,法人不用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不承担之后的公司债务,但是原股东对股份转让之前公司债务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此外,原股东未尽到完全出资义务或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在其出资义务限额内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一、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 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二、特别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1、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
公司欠款,公司监事不负责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且股东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监事只是公司设立时的一个职位或者部门,监事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因此,监事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
1.违反先合同义务要承担责任,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也规定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容易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且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主要是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情况;二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属无效合同或应被撤销的合同,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无论是哪种后果,都要在缔约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2.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3.《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原则上共同承担,但也可以约定由一方承担,但这个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对外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空白合同签字也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空白合同签字后视为对合同中对方可以约定的内容进行了无限授权。对方在空白部分填写了内容之后,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
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转让公司股权后,仍然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签订合同后未履行是不是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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